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智力创造活动中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标识类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基于智力创造活动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著作权等,基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标识类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性 :
1. 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排他性,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该项知识产权,否则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2. 地域性。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国家是否授予这种专有权,视这一国家的法律而定,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3. 时间性。知识产权中的大部分权利不是永恒的权利,都有法定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自行终止。
专利法
现代专利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专利可以指专利技术,也可以指登载专利技术的专利文献,还可以指获得独占使用权的专利证书,专利最基本的含义是指法律授予的专利权。狭义的专利仅指专利权,或者说,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利用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的内容主要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此外,专利权还包括放弃权、标记权、署名权等。
一、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书面原则
该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仅是申请,以后整个审批程序中的所有手续,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
(二)先申请原则
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所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在同一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该发明即成为社会公有技术。
(三)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前者为国外优先权,后者为本国优先权,两者在适用的专利类型、申请地点上,都有所不同。
(四)一发明一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
这是指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对于属于同一构造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称为合案申请。
专利权的主体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当相应义务的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外国人可以在我国申请和拥有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合作发明、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归属问题。
(一)发明人与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为申请人以及专利权人是有条件限制的,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只有非职务(或非雇员)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才能作为申请人以及专利权人。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外国人在我国可以依法取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并依照不同的情况对外国人在我国获取专利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对这部分外国人的申请获得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给予他们以国民待遇,即他们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依我国《专利法》第18条的规定,这部分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该条所谓的”根据本法办理”,主要指这部分外国人申请专利,必须按照《专利法》第19条规定的程序,委托国家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
六、专利权的归属
(一)非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第2款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为防止单位压制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专利法》的第7条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二)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和取得的专利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委托发明创造与合作发明创造
对单位合作完成以及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七、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权的保护期是指专利权人享有权利的合法期限。规定合理的保护期,一方面可以鼓励发明人、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另一方面尽可能多地回收专利权人在开发、研制发明创造过程中的风险投资,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与有关的国际公约或者协定基本一致。
八、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因专利权期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使专利权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但必须有书面声明。对于已经与他人订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在放弃专利权时要与被许可方协商,原则上,这种情况是不能放弃专利权的。
3. 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
由于现代社会技术更新速度加快,许多发明创造的经济寿命并不长,因此因期满导致终止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十、专利权的内容
由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属性有所不同,我国《专利法》第11条对不同类型权利也加以区别规定。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属于“产品专利”,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如果是属于“方法发明”专利,则专利权人的权利不仅及于对该方法的使用,还包括使用、许诺销售权、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为生产经营目的(商业目的或营利目的)利用上述专利产品或方法,即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都是对专利权的侵犯。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规定,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一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没有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二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没有对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1. 制造权。制造权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2. 使用权。使用权包括对产品专利的使用权和方法专利的使用权。
但是,使用权有二种例外:一种是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产品,这种产品销出后使用权就消失了,即所谓”权利用尽”;第二种是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善意使用,即不知道是未经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且其使用并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人的使用权。方法专利的使用权是指对其专利方法的使用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3. 许诺销售权专利法上的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一种专利产品的行为。
4. 销售权 。销售是指专利产品的销售行为,它与通常意义的货物买卖一样,是将其产品的所有权按市场价格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或个人。
5. 进口权。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由该专利技术构成的产品或进口包含该专利技术产品或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的权利。
6. 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7. 转让权。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使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从而使权利从原所有人转移到新所有人。
这种权利转移的结果是,原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转让,比如因买卖、交换、赠与、技术入股而进行专利权的转让;另一种是继承转让,这是因法定原因而发生,当专利权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继承法的规定而转移与有继承权的人。转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我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专利局登记,由国家专利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 标记权。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或者不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商 标 法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别其他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商品的一种专用标志;或者是将一民事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相互区别的标志。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的确权、使用、管理及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等。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中最主要的内容,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所以,一般对二者都不加以区别,认为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
商标权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一般特征,还有其自身的特征:
商标权不包括商标设计人的权利,更注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设计人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在商标的使用中没有反映,它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设计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来保护。
商标权时效上的永久性。尽管商标法中规定了商标权保护的期限,但商标权期满后可以续展,而且续展的次数不限,这实际上意味着商标权可以得到永久保护。而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一定的,过此期限不能再续展。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时间性是绝对的,而商标权的时间性是相对的。
一、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所有权的人。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权可以合法转让,其继受人同样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二、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后,商标申请人即成为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权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于商标权中不包括精神权利,故商标权人只享有下列经济权利。
(1)独占使用权。首先是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即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权人即独占地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利;其次是商标权人的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即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相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侵权。《商标法》第51、52条分别规定了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禁止权。应当注意到,与专用权相比,禁止权将保护扩大到“类似商品”与”近似的商标”上。
(2) 许可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依据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权人可以保留自己的使用权,也可以放弃使用权,由被许可方独占使用或多家使用,但是,无论哪种情况,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商标所有权仍是原商标注册人。
(3) 商标转让权。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4) 续展权。商标续展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申请延长商标保护期限的权利。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是十年,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商标权人如希望继续维持商标权,可以在期满前申请续展。
2. 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权得以存在的条件。我国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权人有义务提供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商标局即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2)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比较稳定,在消费者的心理中有一定的可信任性,所以消费者愿意购买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权人以及商标的使用者有义务保证所销商品的质量,不欺骗消费者。
三、商标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用不同的标准划定,商标的分类形式有多种。
1. 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从经营的角度,按商标的用途和作用分类,可以把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四类。(1)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3)集体商标。 (4) 证明商标。
2. 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
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可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非形象商标六类。
3. 按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根据商标使用人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1)制造商标。(2)销售商标。
4. 按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1)等级商标。(2)营业商标。(3)联合商标。(4)防御商标。 (5) 驰名商标。
四、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及禁用条款
(一)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商标权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一般是指注册商标。商标法的客体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否则不得注册。
1. 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应依法律规定,不能自由选取。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商标注册的申请
在商标注册申请上,我国采用如下原则:
六、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也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二)商标权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商标注册人为了不使自己的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届满后失去专用权,而在规定期间内向商标局申请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商标权可以续展,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即可继续使用原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
(三)保护范围
1. 对于普通商标。我国商标法第51条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做了如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对于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法律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范围。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
一、基本概念
(一)作品
著作权基于作品而产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按作品的性质可将其分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它们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符号、图画、音乐、表演或其组合。文学作品通过语言和文字来表现,音乐作品通过节奏和旋律表现,影视作品通过人物形象来表现,科技作品通过图纸、数据等来表现。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进一步讲,是指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一部作品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内容,即作品中所表述的思想、情感、观念或客观事物;另一部分是指作品的表达形式,即作品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表达上述内容。而这种形式往往是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如小说、诗歌、剧本等。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
作品的构成要件是:(1) 作品的独创性。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也就是说是作者独立的智力创作。所谓独创就是自己写出来或画出来的,不是抄袭他人的。(2) 作品的表达性。作品应表达作者的某一思想和情感,能够让读者体会出其中作者要表达的意思,从而成为传达信息的工具。语无论次的乱写,客观事件的简单描述都不能称其为作品。(3) 作品的可复制性。作品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形式应能够予以复制。作品是只有具有了一定的形式,被人们感觉感知,人们才能够利用它,作者也才能通过对作品的利用而获取财产价值和实现其社会价值。
(二)著作权(版权)
著作权(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人身权是指与作者本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又称精神权利。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指作者对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它是指以复制、表演、广播、出租、展览、发行、放映、摄制、信息网络传播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其保护的对象是智力作品,它有着知识产权最基本的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的特征,但又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1)权利自动产生。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著作权的获得不须经过任何部门审批,作品一经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在这一点上著作权区别于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经主管部门授权后才能享有权利。
(2)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保护期限,永远归作者享有,这些人身权不能随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而丧失,且不能被继承,其中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被转让。
(三)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的法律关系因作品创作而产生,表现为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读者、传播者与读者、作者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著作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
(一)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指的是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1. 自然人作者。这里说的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自然人作者从创作形式上可分为单独作者和合作作者,合作作者是指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完成一部作品,二者对该作品都享有著作权。
2. 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由此可见,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基于上述条件而依法律规定推定为作者的,也可以称为“准作者”,而没有将其规定为是“作者”。
3. 非经创作而取得权利的主体。这类主体指的是获得著作权主体的地位不是因为创作了作品,而是通过其他的渠道而获得著作权,如继承、遗赠、合同约定等。
(二)著作权的归属
1. 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首先,演绎作品也属创作作品,其主体也为原始主体。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五、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