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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怎样避免重演“捐赠秀”的尴尬
 
http://www.sdoffcn.com/ 2008-7-1 来源:新华网 点击:

 新华网上海3月7日电(记者叶锋 张先国 沈翀)湖北近期举行的一台赈灾晚会上,企业纷纷举牌捐款,事后却有多家企业“口惠而实不至”。当地民政部门及主办方只好一再“催捐”,并表示如果过了“最后期限”,将曝光这些“耍赖”的企业。本是皆大欢喜的慈善义举,却闹出如此尴尬的局面。怎样避
免此类尴尬,成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需要面对的问题。

    近年来,慈善事业不断发展,正成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2007年我国公众和企业慈善捐赠款物的总额达223亿元,比2006年增长了123%。尤其在今年这场罕见的冰雪灾害中,慈善机构在抗灾救灾中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不可否认,在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和谐音,借捐赠扬名的“捐赠秀”越来越多。前几年北京有两家公益机构就遭遇了企业承诺捐款、广为宣传之后善款却不到位的情况。这类“捐赠秀”不仅让政府部门、慈善机构和相关企业、公众都感到尴尬,更伤害了慈善事业本身。

    要避免此类“捐赠秀”,首先要大力宣传慈善观念和道德意识。我国素有扶贫济困的传统,现代慈善事业还引进了“社会责任感”“企业公民”等先进理念。但不少企业没有确立社会责任感,把社会慈善事业当成一种额外的负担。

    其次,慈善机构及有关部门需提高慈善捐赠操作的规范化水平。湖北那台赈灾晚会上,由于种种原因,民政部门当时未与企业签订完备的捐赠合同。由于合同缺失,有关部门宣称的“曝光”之举实属无奈,其合法性也引起争议。由此看来,不少机构的慈善运作还停留在比较粗放的阶段,受赠的随意性很强,契约意识不足,流程缺乏应有的公证与监管,这些都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有空子可钻。

    再次,相关法律空白亟待填补。我国1999年出台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但其调整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捐赠法律关系,对于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缺乏专门的规定。这几年,社会各界都在呼唤能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慈善事业。相信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出台后,定能震慑那些“不做好事,但想出名”的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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